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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审批科 撰稿时间:2015-10-30 16:3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取消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二、监管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我委不再对职工集资建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市区范围内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如果想利用单位自用土地为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向我委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

(二)监管对象范围

柳州市范围内(不含六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单位有空余土地的企业。

(三)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2)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用海)审批、环评、节能审查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4)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用途是否合理;

  (5)企业上级部门的意见,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它文件或意见建议情况;

  (6)项目建议书编制、文件报送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2、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3、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4、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

  (2)依法撤销审批;

  (3)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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