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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范

撰稿时间:2015-07-31 16:22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一)名称: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二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第九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主管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第八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和《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象,属本市核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附件2),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九)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十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规划、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它附件及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7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2625977

2、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附件2

关于请求核准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独资

建设第一条日产6000吨熟料新型干法

水泥生产线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有丰富优质的石灰石、砂泥岩资源,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地方水泥工业,经覃塘区人民政府与台泥国际有限公司签定投资兴建大型水泥生产基地协议。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计划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建设第一条日产6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一条日产6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熟料186万吨,年产水泥231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车间、仓库、矿山工业场和相关公用辅助设施,购置相关设备。

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为73330.51万元人民币,合9075.6万美元(其中拟引进进口设备外汇额度1739.28万美元,含水泥厂及矿山生产相关设备),资金全部由台泥国际有限公司自筹。

该项目申请报告已由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写完毕,我委初审认为该项目是环保型、循环型、节约型经济项目,而且建设条件已基本具备,项目设计方案先进,技术可靠,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环评批复、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已完备,为了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现将核准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你委,请予核准。

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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