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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操作规范

撰稿时间:2015-07-31 16:06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3月26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20033月8经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审议通过,自2003年5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地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但发展改革委只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发改经体[2012]465号)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按项目涉及领域分别由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实施。负责审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柳州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对象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1、项目不招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

2、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2625977

2、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文档附件:  
·附件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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