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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

投资科 撰稿时间:2017-03-24 17: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7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531号),为增强市本级PPP项目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

(一)建立PPP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谋划类)。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存量公共资产及社会资本申报项目中遴选PPP项目,提出项目初步方案,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项目初步方案审查

1. 审查程序。初步方案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审计局(作为监督机构)、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关联单位或专家参加。

2. 审查内容。初步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施安排、财务测算、PPP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建议、实际执行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政府授权的直属投资公司)建议、初步财政评价论证等内容。

其中,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实际执行机构原则上由项目立项批复确定的项目前期业主承担。若项目实际执行机构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则项目实际执行机构可一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单审定

通过初步方案审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单,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项目准备

(一)编制实施方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单公布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初步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构、实际执行机构、物有所值评价和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意见、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运作模式,合作年限、社会资本回报、定价标准、参与各方职责、权利义务机制、PPP项目时间节点安排、退出机制、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其中,物有所值评价和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由市财政局牵头编制,并出具验证意见。

(二)实施方案审定

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召集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前置)、市审计局(作为监督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关联单位或专家审查,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政府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实际执行机构、项目运作模式、合作年限、社会资本选择方式、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定价标准、采购方式等重要条款。

(三)简化审批程序

1. 前期工作的责任各方。社会资本合作方确定前的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实际执行机构)负责;合作方确定后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实际执行机构)和合作方按PPP项目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2. 前期工作的移交。已完成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实际执行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各项审批资料移交至项目公司。已办理的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项目批复文件或正式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变更的依据。

三、项目采购

(一)项目采购(招标)公告审定

1. 项目采购(招标)公告的编制。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采购(招标)方式,开展项目采购(招标)公告的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采购(招标)公告的编制,两个月内挂网采购(招标)。

2. 项目采购(招标)公告的内容。项目采购(招标)公告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概况、项目实施机构和实际执行机构、项目合作范围、社会资本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3. 项目采购(招标)公告的审定程序。项目采购(招标)公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市审计局(作为监督机构)、市法制办推荐的法律机构或专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关联单位或专家,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予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发布。

如采购(招标)公告在编制过程中或发布后较市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有重大变化,包括变更项目实施机构、实际执行机构、项目运作模式,合作年限、社会资本回报、定价标准、采购方式等重要条款,需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申请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经相应审查机制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开展项目采购程序。

4. 适用的法律法规。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的选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规定,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

(二)合同签署

1. 合同内容

PPP项目合同必须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信息披露,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

2. 合同签署程序

1)合同签署前。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牵头起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工作;项目采购(招标)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执行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PPP合同签订前,由市法制办推荐的法律机构或专家对PPP项目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

2)合同签署后。PPP项目有关合同签署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合同签订后,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者补贴、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

3. 其他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由项目执行机构按照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条款,组建项目公司。

四、项目执行

(一)项目实施运营

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督促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办理项目验收;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要监督PPP项目各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二)项目支付履约

1. 市财政局相关职责。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要结合财政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 项目实施机构相关职责。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机构对于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项目实际绩效和合同规定支付,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督促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

(三)制定应急预案

PPP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PPP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机构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接管,保障公共利益。

(四)项目中期评估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PPP项目中期评估计划,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评估计划要求开展项目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五、项目期满

(一)合作延长机制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经项目实施机构、实际执行机构及社会资本合作方协商一致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延期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法制办、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延期申请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移交

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三)项目结果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应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六、其他

(一)本操作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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